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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2017年12月31日期满。用人单位于12月28日电话通知本人不再续订合同,但是本人不同意。2018年1月2日,用人单位又给本人邮寄书面通知,本人表示收到之后,又提出续订合同。问题如下:(1)1月2日才邮寄书面通知,已经超过合同期满时间,是否证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形成了事实上的续订劳动合同?(2)如果属于事实上的续订劳动合同,即使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适用解除合同?(3)如果用人单位坚持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给职工二倍工资的经济赔偿?(4)在职工坚持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哪些选择?

其他 2018-01-21 12: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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