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母亲认识了一个男人,正巧这时男人的房屋要拆迁,但这男人没钱,要想拿到安置房还要两万块,于是他与我商量,并写下了协议书,按了手印。但没到公证处去公证!协议大概是这样的:那男人把景祥佳园501赠给我,我替他还那两万块的欠款。并将丹阳处的一套住房留给他们养老所用。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于是我在那男人的屋里进行了装修。并住了近一年。后来他们发生了感情纠纷。我母亲与他分手。他很气愤。就把我丹阳处的一套住房给烧了。并把赠送给我的安置房的锁给换了。这时我在外有事。后来我母亲把他告到法院让他赔偿烧毁房屋的损失!他现在住在牢里。钱到现在都没赔。我回来时,进不去那房子了。更可气的是他委托他弟弟将此房出租了。请问,这套安置房该怎么处理!如果我不能拿到此房,请问我装修怎么来赔偿?他该赔偿我哪些损失?现在装修的发票有的都没了,我怎么拿出这些钱的证据?更头疼的是这男人有一个不认他的女儿,还有两个弟弟。以及这套安置房。但这套拆迁安置房到今年才有房产,没有土地证。网上说安置房只能用来居住不可以作为商品去卖,请问如果我上诉并请求法院以拍卖此房子让这男人来还债的话。法院有这个权利吗?并会不会同意这么做?

其他 2009-04-29 1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