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05年1月22日至08年1月22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合同,自2008年1月23起我多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未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应当支付我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解释只有11个月的二倍工资。2008年1月到现在已经三年半都没有签合同了。双倍工资只有11个月吗/我所在的企业还是人社局的下属单位。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仲裁 2011-08-10 04:1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安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