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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铁路的正式职工,当初的合同上并未约定工作中的细节。现在在高铁上班,每天要通勤一百多公里到驻点上班,每月工作都超过法定工作日的时间,每天上夜班大约从晚上十点干到天亮,连双休日的休息都无法保证。现在单位又规定我们下了班不能回去,要在驻地休息待命。我们想询问,待命算什么?算上班的话要付给我们报酬,算休息的话单位应该无权管我们在哪休息。现在单位叫我们待命,又不付给报酬。我们也是有家庭要照顾的,我们也不是犯人,单位凭什么限制我们的自由?我们要到哪去申诉?

仲裁 2011-08-12 14: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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