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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房子是二手的,买的时候卖家说了会有车位。但这个车位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只是从08年十月分开始,我把车位先后租给了两个人,开的票据是我们的名字。10年四月开始,有物业公司找了一个新车主,只开了两个季度的票给我。从10年十月开始没有再给我票据,知道现在。物业推脱是租客没有交,我觉得是他们开了租客的名字给了租客。由于我家现在没有车能停在那,所以物业公司不想把车位给我,想给小区里有钱有势的人。我现在想把车位要回来,租给朋友,和物业公司交涉过两次,他们不给。说是没车就不给,不承认车位是我的,说我和卖家买的是地锁,不是车位,不承认租客是他们找的,意思是我找的。我不知道租客的态度,不知道他是不是想抢车位,不知道他是否缴费。隐约觉得他交了,因为物业说过人家交的钱,凭什么开你的名字? 小区有我的两套房子,以前在物业费方面也和他们有争执,我现在的想法是不给车位,两套房的物业费绝不交。另外他们见了我妈,姥姥,总是催她们交物业费,这一点有什么办法? 现在车位的问题怎样解决最好?和租客商量好吗? 针对物业有哪些法规条款可以借鉴?

其他 2019-09-25 0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2、按照建设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的有关规定,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用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住宅区建设一定数量的车位,规划部门是有明确规定的,开发商若不按规定建设停车位,其规划设计方案就不会得到批准。也就是说,规划部门要求开发商建设停车位的目的,就是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居民车辆有地方停放,再直接一点说,这些停车位是供住宅小区内的居民使用的。可见,住宅小区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即使开发商作为所有权人时,也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时无力购买或不需购买停车位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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