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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了,于2017年1月18日被通知,由于公司开源节流,需要对某些不太重要的业务进行删减,解决方法是可调部门或自愿离职。但是公司提供可以调的部门本人觉得不太合适和不感兴趣,同时得知这些部门都需要裁减人员。昨天已通知提交离职申请。本人觉得公司是在变相进行辞退,请问以上情况,我可以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给予赔偿吗?谢谢

其他 2018-02-06 16: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你好,建议到劳动局投诉,投诉无果的话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辞退劳动者,如用人单位已经是违反了劳动法,您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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