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与2017年和租户签了一年房屋的转租合同,合同期是2017年11月25日—2018年11月24日,住户是几个同一公司的员工,租金是公司出钱,签合同的是住在里面的一个领班,合同规定租金是付三押一,可交付时他说公司暂时有困难,第一个月先交一个月和押金,第二个月也交一个月,到打三个月年底全部租金补齐,也就是交四个月,可他们第二个月房租就开始拖欠,合同约定按到期日也就是24日提前一周交付房租,却拖欠到28日才交,到了第三个月签合同的人调离公司了,他们所谓的公司领导过来交的,只交一个月租金。不但没按口头约定的补齐房租,还从1月24日就到了到期日拖欠到2月2日。还有物业费讲好和第一次房租一起交付一年的,到现在还没有交,物业费合同上没有明确交付如期,只是有条款是租户超过10天未交付应付费用的(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视收视费等)可终止合同,至少押金不退。请问律师他们是否已构成违约?我可否在2月24日终止合同,让租户搬家,不退押金?

其他 2018-02-07 1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上海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