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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今年35岁,之前离婚带一个儿子生活。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跟随姐姐生活。去年谈了个比自己小五岁的人结婚又生下一个女儿、现在才8个月。目前两人闹离婚、女方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这样的情况如果离婚孩子会判给哪方?男方不想要孩子、但是女方也根本没有经济来源抚养孩子

离婚 2018-12-14 1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这位女士,您好,您是提问过相同的问题吗?。 针对抚养权的问题,法律规定小孩子2岁以内一般由女方抚养,这是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其次,还需向您询问一些案件的具体信息。请问房子是谁的名字?双方有没有外债?共同财产有那些?这些问题是比较重要的。我现在方便详谈,请您直接来电说说这些情况,我结合这些,给你更好的建议。
  • 两岁内的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支付抚养费。
  •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您好!那您姐姐可以与对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那就可以起诉,即使后面孩子归您姐姐抚养,那您姐姐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至孩子18岁,请问他们有没有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呢?建议您来电,我详细给您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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