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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房子出租时签了三年合同,租金每半年交一次,现在只过了四个月,应为一些原因想收回房子(包括当初口头约定房子的一个阳台不租,我自己放东西,我在承租方搬进之前放了一次物品,两个月后我再去放东西时承租方不让我再放了);当时还有口头约定:租不到三年双方赔偿的违约金是1000元,可是中介没有写在合同上(中介现在不承认有此口头约定),合同是中介方提供的表格式合同,上面写“房主中途终止合同要双倍赔偿承租方余下的房租,承租方中途退租房主不退余下租金,合同是我签的,但房证是我爱人的名字,我现在该怎么收回房子?违约金该怎么赔偿?

其他 2011-08-14 15:2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按照合同的约定,您现在收回房子后就构成违约,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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