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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5月受让了A在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10%股权,当时X公司注册100万,公司总资产102万。当时的受让价是16万。我和A签转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在变更工商登记以前可以代理A签署相关公司文件)。当时至今公司其他股东没有提出异议。2005年4月,公司做了工商变更登记,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当期公司总资产103万)的10%,重新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10万。我替A签了字,盖了A的私章。A现在完全认可我的作为。 A的10%股权当时是因为A的技术职位被大股东赠与的,但当时工商注册为了方便就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注册的。A现在也认可2004年5月的协议,认可工商变更由我代签字。 2008年9月,A和配偶B离婚诉讼,B起诉A和我。1、当时公司注册时其夫妻共同出资10万;2、工商变更转让协议签字伪造;3、16万转让协议B不知情。主张转让无效。 我想找律师帮我辩护。

其他 2009-04-19 15:0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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