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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5月受让了A在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10%股权,当时X公司注册100万,公司总资产102万。当时的受让价是16万。我和A签转让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我在变更工商登记以前可以代理A签署相关公司文件)。当时至今公司其他股东没有提出异议。2005年4月,公司做了工商变更登记,我按照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当期公司总资产103万)的10%,重新起草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10万。我替A签了字,盖了A的私章。A现在完全认可我的作为。 A的10%股权当时是因为A的技术职位被大股东赠与的,但当时工商注册为了方便就以现金出资的方式注册的。A现在也认可2004年5月的协议,认可工商变更由我代签字。 2008年9月,A和配偶B离婚诉讼,B起诉A和我。1、当时公司注册时其夫妻共同出资10万;2、工商变更转让协议签字伪造;3、16万转让协议B不知情。主张转让无效。 我想找律师帮我辩护。

股权转让 2009-04-20 16:59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及您与A的委托代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首先,您根据民法通则及民事法律原则,受托人禁止与委托人进行自我交易即自我交易禁止。但,本案中,委托人即A认可这种委托代办事项并自愿承受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行为,可以认定该行为并不违法。 其次,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A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通知义务,即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其他股东表示放弃购买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行使的话(应当有证据证明),股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股权转让有效成立的法定要见,仅是股权转让后应当办理的后续行为。本案中已经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您已经成为公司股东,如果股东名册载明您是公司股东,那么本案B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恐怕难以成立
  • 公司章程载明股东是谁,转让者即为谁。其妻不同意时效已过。必要时联系13891918177
  • 1、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初步证据,你应是该公司的股东 2、你作为善意受让人,B之妻起诉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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