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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孩子的母亲于2015年8月24日办理协议离婚,2016年十月左右,孩子的姥爷姥姥要求孩子的母亲回来继续过日子,几经周折最后出于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意孩子的母亲住在我家,在此期间我们是分房睡,并且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在此期间孩子母亲经常以这种方式要求我和她同房,因特殊经历对此比较抵触,至2018年2月25日间发生关系十几次。自2015年8月25日起,孩子的母亲未支付过一次孩子的抚养费,唯一一次是孩子上幼儿园,经过许久沟通拿到了三千元,日前孩子又到缴幼儿园费的日子,因本人经济困难,几经沟通,沟通失败,她已各种理由拒绝支付。现在这种情况,我们的离婚协议还具有法律法规上的效应么?

离婚 2018-03-01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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