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你好,我和我老婆2011年6月7日进了一家东莞眼镜厂,但是我们做了一个月后,我们觉得不好,进厂时也说了,试用期是二个月,我们是在试用期辞职的,我们是在7月28日辞职的,可是厂子领导不同意,我们每天找他们说,可最后,在8月9日就批了我一个人。我老婆还没有批,厂里的理由是什么时候招到人什么时候批,现在都8月15日了,再去找他们还是那样,说什么时候招的人,什么时候再找他们谈。我们不想再等了,可是又拿厂子没办法,为了工资只好等,可我不甘心让他们这样对待我们,我们该怎么办??

其他 2011-08-15 16: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到劳动部门投诉。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给其书面通知。扣工资就告诉于劳动监察部门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东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