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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初期,祖父从二十年代起,在从事商业经营中逐步积累资金后在县城购置起房产,。自己就在县城(开办了客栈、茶馆和磨粉、制面条(机器加工)、糕点一条龙加工经营(自产自销),1949年祖父去世后由父亲(子承父业)继续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解放后在土地改革中,我家先划的成分是小土地出租后又改划为工商业兼地主成分,按照土改政策,田地和部分房屋被划出,同时也给我家留下房屋的右面部分为住房和工商业经营用房,其房屋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其中:街门面房为两楼一底的工商业用房,约180平方米,居住房为一楼一底,其中住房90平方米,厨房20平方米,猪圈和厕所共16平方米,均为木结构,后院坝24平方米,街方邻居均可证实。 父亲为人老实忠厚,一生未作过违法乱纪之事,在解放后的岁月里,始终拥护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以致受到批斗,抄家、甚至扫地出门,强行遣送下乡,当时我们大的三姐妹已结婚,还有小的三个在家,总得要有落脚的地方,于是,大姐就向当时街道提出此事,回答说国家需要你们家这个地方办公,。就这样某单位就搬到土改留给我们家的工商业用房门面上班了。一九七四年父亲从乡下捎信来说,他的选民证藏在楼柱的缝穴中,于是我们取出选民证找当时县革委落实政策办反映其后在县革委下文后恢复了我父亲工商业者的身份,但房产问题未能解决,他老人家和小的三个子女只有在大的三个女儿家轮流居住。 由于土地改革没发房产证,即便是发了也被抄家的抄走了,所以我们没什么证件说明房子是我们家的,但从解放前到解放后都是我们老一辈在此房子里经营着、生活着,街方老邻都全知。据党的政策凡属工商业的产权一律不能没收和占用(这是官方说法,我们确实不知),由于历史和个别负责同志使用他的权力才造成了今天,我们家私有房产变成了某单位的固定产权。可某单位并未使用此房,而是把我们家的工商业留下的门面出租从而收租费,其余的住房分给职工住宿(并未出卖给个人),楼下、后面的也租给人住了。(90年后单位改建了一下房子) 请问,我能申请补偿吗

其他 2011-08-17 1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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