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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5月1日我被单位聘为员工未签定合同,09年7月1日我到劳动局要求签定合同交纳3金,单位同意调解,签定合同交纳3金,于10月1日与员工签定一份一年用工协议,10年10月1日又签定3个月的用工协议,我于10年12月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才知道签定的2个用工协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未交纳3金,仲裁部门多次通知,对方都没到庭,我于10年3月26日拿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方劳仲裁字(2011)03号仲裁,对双方下达,我与11年5月8日到方城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金,在执行当中单位于6月6日提出方劳仲裁字(2011)03号仲裁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支付申请人08年元至12月工资700元*12个月=8400元”二十八条应为八十二条出现笔误,我于7月4日到劳动仲裁部门要求劳动部门下发劳动仲裁补正,劳动仲裁委于是下发了(补正方劳仲裁字(2011)03号)予以校正,补正双方发送,单位于7月19日又向法院起诉全文,请问单位能向法院起诉我吗?如能起诉,为什么补正第五项目标明确不起诉而起诉全文。他以那一条法律那一款那一项为依据,主体清楚吗?依据法律他要起诉我还是仲裁委。

仲裁 2011-08-17 13: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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