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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31号诉讼离婚的,我是被告,庭审中有一套房产分割,但是没有办理房产证,给法官提交的资料有购房发票和购房合同。法官一上来就直接问我们房子多少钱谁要,我们都说要,最后法官判给了我,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2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首先,法官应该告知我们如何使用这个房子,然后咨询我们是否办理房产证,才能判房屋所有权。我觉得是个错判。现在判决书下达2个月,我还可以申请重审吗?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1-08-17 1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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