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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写明:甲方不迟于次月5日向乙方支付货币工资。但在8月12日之前都未发7月份工资,最终在8月17日时发了7月份的工资。 2. 公司突然在8月12日宣布公司解散,员工最多在公司干到8月底,总经理说是因为现在离9月份有差不多20天也算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大家找工作,并说员工找到工作后可以随时办理离职,而且工资只能给到办理离职的那一天,并且没有任何的补偿金! 3. 我是2011年2月1日转正的并与公司签了正式合同,合同期限是2011年2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的。 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话,那公司该给我多少的补偿金呢?

其他 2011-08-17 18: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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