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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甲 占40% 法人代表 乙 占30% 其它3个自然人股东合计30%(有2个是甲的关系户,1个是乙的关系户) 公司经营本来一切正常,一年前,作为法人代表的甲因个人原因离开了公司所在地,公司的日常经营就由乙接管了,但当时并没有正式的书面授权 现在甲回到了公司,但发现已经是物是人非,公司的所有材料(公章,营业执照等)他都拿不到了,下面的人也都不听他的指挥,事实上他已经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请问:1.甲作为法人代表和股东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一年前甲在公司时成交的业务现在需要开具发票,但他拿不到公章了,如何处理??? 3.如果乙再拒不合作,甲有意分割或注销公司,是否合适?

其他 2011-08-18 12: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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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联系两个小股东提议更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可以更换董事、监事,过半数即可通过; 2.召开董事会,更换公司经理、财务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同上董事过半数即可通过; 3.如上述方式由于小股东与甲的股份比例相加不过半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成行,则采取下述方法:提议召开历史股东会,对公司增资另甲及可以与其合作的股东股权过半,然后再召开股东会更换董事、召开董事会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4.同时可以要求诉讼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5.分割或者注销公司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如可以达到这个股权比例则可行,但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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