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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信用卡去年被盗刷2笔(银行卡在身上,同时身份证也没有丢失),4月份被盗刷510美金,11月被盗刷395美金。11月份发现被盗刷后及时向银行告知,同时在驻地派出所报案,后经与银行交涉今年(2018)3月口头告知11月份被盗刷的钱追回来了,4月份的没办法追回了需要我自己承担。口头告知的理由是我4月份的被盗刷款过了争议追诉期,我说你们银行给我一个书面的说法,正式告知我是因为那条规定或是协议银行无法追回,或是银行不能赔偿我的这笔被盗刷款。但是银行方面拒绝给我提供这个书面的证明或答复,我就想问银行这么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我如何维护我的利益。

银行 2018-03-28 17: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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