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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之前在东莞东城中心一间高档服装店工作,因有事3月1号呈递辞职书,在满辞职期后4月3号经领导同意离职。在3月5号左右,店面收到杭州总公司发来的货,到货快递单是另一位同事签名的,拆货期间点数发现与杭州总公司的出货单对不上少三件、当时也有领导在场,发现此问题后马上打电话回杭州总公司反应问题,并答应调查。在本月20号发放3月份工资时,公司扣了我240元,理由是3月5号到货少三件,因没当快递公司面点清楚。在没发生这件事情之前,接收所有快递一直都是先签好快递单,然后再拆箱点数。而公司在此之前并没有规定或声明必须在接收快递签名之前必须点清数目。昨晚有打电话与在职同事联系,得知并没有因此事被扣240元。今天本人打电话与经理联系,而经理不接听电话直接挂断、或是别人接听说忙挂断,发信息请他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也不回信息、到晚上7点55时则发信息来说我打错电话、发错信息、说他不是吴经理。而此号码之前一直都是吴经理所用,本人在职期间就有此号曾他联系过,240元虽然不多,但那是我每天上班十几个钟站到脚肿的辛苦钱,他应该属于我、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被扣钱合理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09-04-22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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