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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她们共有一个孩子。这次也是她第二次上诉。详细如下:一、车本是我朋友的名字,在我朋友不知情下改成他妈妈的名字了。车管所也去看了不是她的亲笔签名。二、她们在婚后还共有一处门头房,当时落在对方一个人名下,现在也不知道是卖了还是租着,协议在他手中。找过之前的房主开始时同意把当时购买的合同拿出,最后明确表示不想参与这种事,说找不到了。三、有两套房子,协议都在他手中,到房管局只找到一处的证明,另一处当时购买时是经过了三捣手了,但是登记处留的是第一位房主的名字,协议对方说是找不到了。四、婚后女方出资办了一个小公司(当时工商登记的是个体),前几年又和对方的亲威合成一家,但是在工商处之前的没办消户,新的用的主要几个字也是之前公司名字,与之前的名字就差几个字(在商标法上她是否有利)。法官现要提供要证明两套房子是她们共同的财产的证据才行。在房管局找到新房子的证明,还有就是车管所换名字时不是我朋友亲笔签字的证明。想问问,下一步该如何做?盼复!

诉讼 2011-08-19 17: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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