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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企业工作11年了,在2009年7-12月因鼻咽癌请假治疗休息,期间公司没有发病假工资,说是公司的规定,只是因为生活困难,经本人两次申请后给过生活补助费3000元(含缴社保费用),本人的工资大约是2800左右(基本工资+奖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合法吗?我现在是否还能要求公司补发病假工资,大概是发多少钱?渴望得到这方面的法律帮助,谢谢啦!

仲裁 2011-08-20 15: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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