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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下您,我们家有一处房产,买的时候呢因为是安置房,需要指标,就从一个亲戚手里面买了他的指标,当时已经把指标钱一次性付给对方了,而且双方签了合同,说明房产证下来后必须无条件过户给我们家,有公证人,双方按了手印。但是没有去公证处公证。现在对方意思质指标钱觉得当时少了,想叫我们再出点才过户。想咨询下这份合约有法律效应吗?如果打官司这个是否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离婚 2018-04-03 10: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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