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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情况是这样的:我舅舅先天残疾,脑子有问题,和舅妈没有孩子,后来领养了一个。由于他们家庭困难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是没钱买,所以我妈和几个姨一起凑了35W给舅舅一家购置了经济适用房。但是由于舅舅最小,所以几个姨都不放心,怕日后他们没了,领养的孩子死不认账房子是家里几个亲戚合买的。由于经济适用房特殊原因,名字只能由舅舅名字承担,如果舅舅没了,房子自然写领养的孩子的名字,所以他们写了一个借条。但是现在物价飞涨,3年前的35万已经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后来也打听过,听说借款可以按照当年还是借款期间的某一年的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进行偿还,这样可以让领养的孩子长大了不至于拿了35万就弄走一套两居室,让几个亲戚为舅舅掏的的辛苦钱一下就贬值了。不知道这种贷款利息的方式法律是否认可?

其他 2011-08-20 0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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