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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河北肃宁县的,2010年10月在当地购买一期房,合同中交付条件“出卖人当在2011年5月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1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 开发商在5月1日前电话我们交钥匙,但是未取得任何商品房验收文件,我未签字,直至现在都未取得验收条件,而且合同上开发商违约一项未填,都空着。当地房管部门不要求他们吗,算失职吗? 请问我们起诉开发商都要求什么赔偿,违约金一项按什么标准赔付?谢谢

其他 2011-08-20 20: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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