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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业公司总经理,将工业用地23亩,与其他自然人合伙成立房地产公司,然后通过做假将房地产公司的股份多次变更为总经理自己的股份来转移资产。以此方法转移出土地的前药业公司逃避债务责任。请问是否违法“公司人格混同”行为?

其他 2019-08-04 14: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此方法转移出土地的前药业公司逃避债务责任。是否违法
  •   债务转移又称为债务承担,是指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合同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转移必须三方就债务转移达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债务承担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依其签订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的同意:  (2)承担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债务人、第三人及承担人三方共同或分别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条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如何判定“同意”自然也适用要约——承诺的规则。所以《合同法》这条规定债务转移的方式还应包括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经债务人同意及债务人、第三人和债权人三方相互或共同达成协议的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债权人转让债权须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条件,缺乏这一条件,未经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当然,法律对通知的方式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可以以口头、书面甚至行为等方式作出,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即发生效力。而且通知必须由债权人通知债务人,而不能由受让人等其他人代为通知。
  • 这个要具体分析情况,如果有证明,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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