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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进入公司,公司宣称要工作满半年才给交社保,然后是2017年的4月才开始交了社保,但交社保未交公积金,并且社保交最低的个人要承担4%,每个月都扣除六百多元,并且病假直接没有工资,我觉得不符合国家规定。工作到现在总共签了两个合同,一份是试用期合同3个月的从2016年10月开始的,正式合同是一年的从2017年1月开始,目前已经到期,但公司并未和我续签,相关人员可能也忘记了,而且我仍在上班,现在想离职并仲裁,我觉得公司的很多条款都不符合国家规定,我也搜集了部分证据,我想知道,我现在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例如我病假期间的工资还有社保多交出去的钱能否讨回?是否可以让公司补交那半年的社保以及到现在为止的一年多公积金?还有我合同到期后的这几个月是否可以讨要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其他 2018-04-09 20: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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