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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先原告(系文盲)将钱存入县邮政储蓄所,因原被告有亲戚关系,所以无防范,被告知晓密码,在以前办理存款业务时留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后原告将钱存入市邮政储蓄所,密码并未更改。原告后来发现自己存款在10个月前在县邮政储蓄所提取,而存单遗失在被告(县邮政储蓄所工作人员)处。取款单签名为原告名字,字迹系被告,被告称是原告让其代为签字。现在储蓄所有原告存单及身份证复印件,问是否可以让储蓄所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可以追究被告刑事责任?

其他 2009-04-23 09: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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