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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总部在广东,在北京没有分支机构,所有员工都是和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年4月有名员工在上班倒垃圾时摔倒,小腿骨折上了钢板。公支付了她除社保报销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住院请护工,复检器材等等),而且一直全额发放工资。在她恢复行动能力后,提出给她安排合适的工作,但是都被她以离家远,腿一走路就疼等理由拒绝。直到去年12月因为公司和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再次致电给她,告诉她如果不上班,公司不会再和她续签合同,而且不会再给她发工资和报销任何治疗费用(前期公司已经给她报销了3万多元,发了9个月的全额工资,一共花费了将近5万元)。后来这名员工到工伤鉴定部门去告,工伤鉴定部门也觉得我们给她的赔偿已经超过了她应得的,所以不肯受理。现在事情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追诉期,各部门都不受理了,她就每天到公司的门店去闹。我也咨询过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也说按照她的情况,如果打官司,估计法院还要判她返还我们钱。她可能也清楚这一点,所以坚决不走法律途径,就是每天来闹,影响门店做生意。叫了110也拿她没有办法。请问这种情况,公司能不能告她,来要求法律给予一个公平的判决?要以什么名义告她?

其他 2011-08-22 23: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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