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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支队 **大队行政执法决定书 ...... 经调查,由于**伤情发生变化,已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支队**大队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十三条:“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或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主管部门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做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的规定,现决定: 1、撤销**大队作出的NO.3566***号《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此事故重新调查处理。 以上是今天我接到的,决定书。 前因是我于16日骑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正常行驶,一名由西北向东南方向奔跑,我由于躲闪不急,路人撞到我的右车把上,没有站稳坐在了地上,受了伤交警到现场后作出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路人全责,我没有责任。 但我今天又接到了“决定书”,我想咨询一下。他的决定书,我我不知情,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合法吗? 如果合法,我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情。之前的责任认定就无效了吗?

其他 2011-08-22 15: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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