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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1晚8时许,我在纸房桥的那个零工市场受到2个保安的严重人身侵害,在20多分钟的恶打中,使我头部,脑部,背部等多处受伤,全身疼痛,还被他们用铁管在左上臂捅了个洞,流了很多的血,情况都详细跟派出所的说了,当晚没做笔录,只是把我送到医院,但没有给我疗伤,只是让我在医院躺了一个晚上。今天做了笔录,说要到明天等法医签定后才处理,我现在全身疼痛而且伤口肿疼,现在法医签定为轻微伤,我可以得到多少赔偿?其行为人应得到什么样的惩罚?我的手机是在他抢走后不见的,(当时我正在缝裤子,手机装在口袋里)该谁来赔偿? 请问:轻微伤可以得到怎么样的赔偿?

刑事辩护 2009-04-24 2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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