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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为南北邻居,乙方在南、甲方在北,乙方有南北两门可走(南门通大街,北门经过甲方的院子)。 甲方在2011年经村两委许可,将院内危房在原有的基础之上修建,修建时也得到了乙方的许可乙方建议在通道上安装一防盗门。甲方修建结束后不久,乙方又以甲方的房屋挡住其家风水为由,趁甲方不在家时,将甲方刚修建的房子砸毁(防盗门、门楼也被砸毁),被刚回来的甲方发现随即报案。15日后,当地派出所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向甲方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提问: 公安局给予“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是否合理? 甲方应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案件执行 2011-08-23 15: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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