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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对方设计研发了两台机器,我方交付对方付款之后,对方要求设计第三台,我方交付第三台之后对方已规格不合理为由拒不付款,对方的理由成立吗?我方之前交付的两台和第三台规格相同,前两台对方未提出异议,对第三台是否已经构成即成事实?

仲裁 2011-08-23 18: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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