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在2014年,**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由我村王某在本村成立了**投资有限公司代办站,向民众借款30余万元,其中由我7万元,并达成协议,月利率百分之十五,就是一万元全年1800元利息。高某给王某有业绩回报。结果合同到期,没有按期履行,结果法定代表人高某被判刑六年八个月。老百姓的钱在2017年2月份,跟本村王某达成本金的百分之七十赔偿协议,王某以百分之三十五付给老百姓,剩余百分之三十五在2018年12月分少,全部付清,王某给老百姓打了欠条,王某本人以经办人的身份给老百姓的借款凭证以收回。就剩下我的七万元没有结算,王某说我的钱太多,迟迟没给,我听当地公安局透露,法定代表人高某的财产被清算回来一部分。我还怎么办?法院受理吗?我能不能越过王某直接向法院申请,得高某清算回来的钱呢?我和王某是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人,高某是河北省邯郸市某区人,我该向磁县法院提出上诉,还是区法院提出上诉

离婚 2018-04-22 12: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邯郸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