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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员工在职时私自以甲公司名义且私刻公章与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只有70多万,后续甲方增量至100万以上(该员工得到了在职甲公司上级领导的许可,甚至有该项目上产生的实际经济往来)。但乙公司不知道该员工是私人行为。该员工按照签订的合同实际履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尾期,因工程质量问题争议,乙方公司要求由甲方公司来进行解决,不让该员工解决,从而甲公司得知该员工的行为,乙公司也知道了真实情况。请问该员工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其他 2019-04-30 09:5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刑事上可能构成犯罪。民事上需要判断是否构成无权代理。家公司员工是什么职位呢?平时能接触到公章吗?他是怎么得到公章的?如果您方便的话,请来电说明具体情形,您可以通过我个人页面下的号码联系我近一步免费咨询,希望可以帮到您。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
  • 你好,该员工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乙方不知情,甲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现在甲方违约,首先甲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找该员工追偿这部分损失。具体的情况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为您提供专业指导!
  • 实际履行也称为强制实际履行、依约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它是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方式。其特点:
    (一)实际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
    (二)实际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
    (三)实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
  • 合同的实际履行,又称实物履行原则,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标的去履行自己义务的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1)经济合同中规定的是什么标的,当事人就必须交付什么标的,不得擅自更换,不能用其他物品或金钱来代偿;(2)在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下,违约方即使支付了违约金或赔偿金,也不能免除其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受害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
  • 实际履行又可称为实际强制履行。实际强制履行的表现形态表现为: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参照《合同法》第111条),可称为“补救的履行请求”(其对应的概念称“本来的履行请求”),属于《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属于强制履行范畴。
  • 你好,和对方协商是什么情况
  • 甲公司的态度如何?
    【追问】甲方不予承认朋友,只找乙方公司
  • 你好,私刻公章是构成刑事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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