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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业主,将写字楼出租,合同约定物业费、制冷费由租户承担,但是合同还有2个月即将到期,租户没有续签租赁合同。最近半年租户也没有向物业交物业费和制冷费,经物业和我多次催要迟迟不交,我担心到时租户偷偷搬走租房时所交的押金远远抵不上拖欠的费用,物业公司让我承担。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通过何种手段,比如,能在房屋到期前锁他们门吗),才能避免将来损失?请您给予指点,谢谢

其他 2020-05-05 17:20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急促租赁合同并主张赔偿
  • 房子没租到期是可以退押金的,但是一般房东都会扣除一部分作为赔偿。
      如果租赁合同内包括押金的条款,那就比较麻烦,因为一般的合同如果租户单方面违约就不能退押金,而且如果合同内容包括:如果租户因个人情况不能履行租赁合同,违约的话押金要双倍赔偿房东,所以你先看一下合同内容是否有此条款,没有的话就找房东商量看是否可以退,给他说明情况,态度最好好点吧,看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拿到押金。
  • 分情况:
    1、租房时签了合同,并针对押金部分做了说明。如果房东不退押金,可以拿合同咨询律师起诉至法院。
    2、协商解决。当沟通无效后可以寻找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等机构协助解决。
    针对租房的相关法律法规说明: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违法暴力等手段进行索要。否则不但要不回押金,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相应处罚。
  • 1、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是否可以达到约定解除的条件,要看租赁合同对此有无明确约定; 2、一般情况下,条件成就下解除合同,无需再承担违约金; 法条参考: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你好,可以起诉处理
  • 你好,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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