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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戚在乡镇卫生院看病,医生在未借助任何医疗设备的情况下,确定为痔疮,并对其进行手术切除,在治疗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病人仍感觉不好,随即来到省人民医院检查证实是肠癌,主治医生说先前做的手术对已经对患者造成一定影响,现在只能选择切除肛门进行造篓手术! 请问像这样的情况,可以追究卫生院哪些责任?假如通过鉴定,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的话,如果想要获得赔偿,费用项目可以有哪些? 大概赔偿额度会是多少的? 谢谢。。

其他 2009-04-27 10: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卫生院毕竟不具备癌症的诊查设备和措施,但结合患者的前驱症状,如果有怀疑癌症的必须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复查。本例得结合病历具体分析卫生院是否有过错。——广州知名医疗纠纷律师甘翌晓
  • 您好:您说的是外痔还是内痔,好像是外痔,切割外痔,不一定非要做若干检查,凭医生的经验,一般不会出现大问题。2、“主治医生说先前做的手术对已经对患者造成一定影响,现在只能选择切除肛门进行造篓手术!”上面说的,已经对患者造成一定影响,具体是什么影响,要搞清楚,3、至于卫生院应承担何种责任,必须待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后,根据患者自身损害程度和卫生院过错程度确定赔偿项目及数额 。
  • 确定是否是医疗事故须经医学会鉴定,如果是医疗事故,按鉴定的医疗事故等级进行赔偿。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 可以申请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如果构成,均须赔偿。
  • 要先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后,根据自身损害程度和对方过错程度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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