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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结婚有15年多了,丈夫近三年不回家,也不负担家里的一切费用包括儿子在国外的学费和生活费。前一个星期才听说,他在外已有个四-五岁的儿子。可是我不知道这小孩的学名和那个情妇的学名,只知道小名。还在外地买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给他们,具体门牌号我也不知道,不知我该怎么样去取证,我要和丈夫离婚,只要一谈及此事,他就一言不发,也不说离,也不说不离。照这样我不知该怎么办啦,这种算不算重婚?能不能在离婚时要求损害赔偿?

其他 2018-10-08 12:2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与对方没有领结婚证不算重婚 重婚能取到证据的话离婚时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你可以通过私下调查的方式取得证据
  •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 简单俩说就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如果您的朋友想和她的老公离婚,则您的朋友可以在提起提婚诉讼时,请求对方损害赔偿。如果您的朋友没有想和他的老公离婚,则不能单独就她的老公的重婚问题提起损害赔偿。您可以结合具体情况,详细咨询律师。
  • 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与别人同居的情况,属于重婚,你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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