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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59岁)以前在一家国营企业上班,单位也有帮他买社保(30年),1998年下岗,2001年4月开始在我县水利局下属的一个电站上班,电站和水利局没有与他签订任何劳动合同(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也没有叫他补签劳动合同),到前几天(2011年08月23日)(共工作10年零4个月),电站跟他说单位要精简人员为由将他辞退,请问可以争取到何种经济补偿?具体的仲裁申请书需要怎么写?需要提供什么证据?(他只有单位发的工资证明可不可以?)

仲裁 2011-08-25 20: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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