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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成项目工程,国企职工连续一个月(甚至更长)每天8上班开始工作,12点在现场吃午饭,13:30又开始工作,18点下班,有时18点在现场吃完饭又开始工作到21点左右。工程结束后,领导以所发工程项目款中已含加班费为由,不给回职工补休,工程开工前并没说明,工程款也不透明。这种现象合理吗?违法吗?原来说好工程款每人还有七八百元的,过一段时间再问没了,全体职工一闹,吐给每人200元左右。原来说好没有了,全体职工一闹,又吐出一万多元,每人可得七八千元左右。(负责发工程款的是分管的主任,有多少钱、有钱没钱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这种行为算贪污吗?

其他 2011-08-29 00: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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