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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因到驻马店买房以转账方式借乔九峰人民币二十六万九千元整(269000),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6日至2011年6月19日,如到期不能偿还所借钱款,愿以在河南驻马店市所购得房产地场所借款项。2011年6月10日 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 (2011)昌民初字第08708号 确认原被告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被告于与本调解书生效后是个月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乔借款26.9万元,案件受理分由原告承担。我作为于之妻子,完全不知情,最重要的是我与于的离婚诉讼今年2月21日立案,已经定了2011年8月18日下午3:30分在河南驻马店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于在离婚诉讼期间伪造债务,用自愿调解的形式确认债务,实在卑鄙,但作为昌平区人民法院对这场民事借贷诉讼案的处理视乎有些不妥,帮忙指点一二。我该怎样处理这场异地虚假民事诉讼,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调解 2011-08-26 06:1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借款目的很明确,用于购房,如果没有用于购房,那就对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购房了,此房也是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 案件是马彩云庭长办的,这么明显连八岁小孩都能明白大人之间处理事情不是小孩玩过家家,今天借十三天后还,不还就把房子给你,房子也不是于科的名字购买的,再说既然有约定照办就行何必去法院?去法院的真实意图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于科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有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给其妻设置了一道很难逾越的障碍,只是法院没有想着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却只是想着我只要程序上不出问题,假的我把他判成真的谁又奈我何?法律如果有弹性,就是恶势力的保护伞。
  • 你好,你作为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的。
  • 案件是马彩云庭长办的,这么明显连八岁小孩都能明白大人之间处理事情不是小孩玩过家家,今天借十三天后还,不还就把房子给你,房子也不是于科的名字购买的,再说既然有约定照办就行何必去法院?去法院的真实意图是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于科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有了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就给其妻设置了一道很难逾越的障碍,只是法院没有想着去维护司法的公正,却只是想着我只要程序上不出问题,假的我把他判成真的谁又奈我何?法律如果有弹性,就是恶势力的保护伞。
  • 你好,如果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话,所购房产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产。否则,未用于共同生活,则为其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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