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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的经过:1、本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2、在4S店修车,原车配置有CD机和导航,因损坏,更换后,保险公司不理赔,理由是自己加装的,本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了当时的购车发票,4S店也证明了是原车配置。3、2011年1月份出的事故,至今没得到理赔,4S店不出具发票,理由是保险公司没核下损来。4、本人应该怎样起诉保险公司和4S店。

诉讼 2011-08-25 21: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律师可以帮你收集材料 书写诉状 到法院起诉 要求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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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起诉保险公司,如果险种全的话,可得到100%的赔付。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陈新春驾驶的车辆在311省道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陈新春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该案的代理律师王志成表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没有维修价值了。所以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瘫痪,出于委曲求全以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能解决。”王志成说,“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70%,被保险人感到非常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他认为70%的赔偿不合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近两年无果后,陈新春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认为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邢嘉栋认为,该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邢嘉栋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   专家说法   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条款” 但可以不接受“无效条款”   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邱宝昌律师认为,在拒赔或定审的争议中有一个概率问题,“你看到的统计数据这么多,但有争议的远远超过这个数,败诉肯定有败诉的成本,但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成本它可能有20起败诉,甚至可能有上百起败诉,但实际争议的可能有几千起。”   记者了解到,北京、重庆、江苏的法院都曾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其中重庆市三中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写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案后追问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为何成车险“霸王条款”   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不合理,属无效条款,但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存在。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二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而依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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