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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10月入职,至17年4月未签任何劳动合同,17年5月签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8年3月1日起离职(个人提出),至2018年5月初,公司并未给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且扣押个人档案。我这种情况仲裁除了要求返还个人档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要求支付2018年3、4月工资和缴纳社保,可不可以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以及入职第二月至签订劳动合同前给补缴社保?谢谢

其他 2018-05-10 16:0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补缴社保是应该的,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对方可能会提诉讼时效已过。
    【追问】您好,我现在与公司仍然没有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这样就可以视为存在劳动关系,然后2018年3、4月工资未发,是不是可以视为拖欠工资,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是不是就没过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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