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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不知情的股东有责任吗

刑事辩护 2018-05-15 16: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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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作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则无需为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 股东没有参与,没有责任。
  • 无责任的。
  • 不知情一般没有责任,但是否应当知情
  • 可能有责任的
  • 没有刑事责任。以认缴出资为限,对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罚金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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