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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公司以承债式方式购下一民营公司80%的股份,现拥有法人资格。因原公司不懂经营且股东自谋私利,签下了很多不合常规的合同,尤其是明知我公司要收购的事实条件下,提前十多天签了提高价格、延长合同期限、或不执行合同的惩罚等不符合同行业常规的合同。现在,我们变更了法人名称,并在股权交接协议上双方明确了我方有权变更合同的条款。现在有部分供应商不愿变更合同,造成公司损失很大。请问在法律有什么依据来调整合同条款,保证新公司的合法权益?万分感谢!

公司并购 2009-05-28 12:4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单方面无法变更;如果合同显失公正,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 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
  • 按你上述陈述本律师认为: 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有效,合同内容的变更须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一方不得私自变更合同内容。“在股权交接协议上双方明确了我方有权变更合同的条款”的约定对被收购方与第三方所签的的合同无约束力。 2、如果你方有证据证明被收购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你方利益,你方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3、被收购方高管违反公司法勤勉注意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请求赔偿。
  • 合同是不能一方私自变更的.
  • 对恶意的公司工作人员,公司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有规定,可以向其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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