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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注册资本80万,存在注册资金抽逃问题(抽逃到第三方丙企业一部分,作为其他应收款往来款,而丙企业现已注销;抽逃到股东账户一部分,作为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或借款),经过几年的经营所有者权益现在只有10万了,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都清零了。现在甲与乙自然人进行公司整体转让合同签订,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甲方5万元作为受让款(银行存款余额归甲方),有如下几个问题麻烦老师们帮忙解答:1、资金出逃:甲账面上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都已清零了,是否就不存在实质意义的资金出逃罪了(前提股东不追责)?2、如果甲构成资金出逃,跟乙如何交易:是否可通过另外一份协议澄清“乙对甲资金前期垫资出逃,后期陆陆续续到位的情况已经知情,且乙不能主张甲补齐出逃资金款,如工商要求补齐出资款由乙方承担”?3、交易条款:甲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1)公司整体转让的合同金额是写:注册资本80万,还是所有者权益10万,还是转让收入5万?(2)股权金额是等于所有者权益,还是注册资本?上述问题可能表述不够专业,其实所有问题都是基于垫资款出逃以其他应收款记账问题,后续又用股东工资备用金等其他应付款方式陆续归还至公司。还麻烦老师们给予专业帮助,谢谢?

其他 2018-05-17 13: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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