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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骗取国家专项资金,该资金到帐后,即被司法机关查封,没有损失。 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14条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资金的10%以上的罚款。 既然有以上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法规的调整,现在检察院却以贪污罪定罪,这样对吗?为什么?

刑事辩护 2009-04-27 09: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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