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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母亲是二婚找了个也是二婚的继父,双方都有子女,我7岁时抚养权改判到了我妈这里,继父有个儿子,抚养权在继父前妻那里。2015年,我用3万买下了继父的一套公房,继父和我妈名下还有一套房子一直给他自己的儿子居住着。当初本意是一人一套。我在购买时让我签了一份协议,如我违反他有权收回。因为只有我继父一份,所以我只能回忆内容的大致,大概的意思是规范了我的义务,有义务让他们2老一直住到百年,我儿子成年后产权归我儿子,现在最大的疑问就在是否写了家中变故这个条件。我是这么想的,如果有包含家中变故这个条件,那就是属于欺诈类的协议。因为我永远得不到这房子,变故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意外发生的事故、灾难。所以当然包括很多,也包括了我母亲的死亡和坐牢等等。到那时,无论我妈有何变故都能要回房子。如果说没有家中变故这一条,我也没有违反协议上的规定和义务。现在他两在闹离婚了,所以我继父想收回这套房子的所以权说把它再改为公房,这样做就能少分财产给我母亲,所以我想问问,到底这张协议的两种情况下有没有法律效应。

离婚 2018-05-20 15: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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