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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现在正式与外资组成合资公司,公司原来的员工被要求和新组建的合资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一份和原来公司的自愿离职协议,表明是我们主动辞职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我在原来公司工作已8年,这不等于我这8年的工龄白扔了吗,新的合资公司不给延续这个工龄合法吗?合资公司的说法是一个人不能签两个公司的劳动合同,所以若想在新的合资公司工作,只能先自愿解除和原公司的合同,否则,就不能在合资公司工作,继续留在原公司(注:原公司是一个大的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和外企合资的也是这个下属的子公司,我们先前也是和这个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既然这个子公司和外资组成新的合资公司,那这个子公司就应该不存在了吧,何谈回到原来的公司呢?而大的集团公司还是存在的,如果把不愿和合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划归为这个大集团公司或它旗下的其它子公司,而我又不愿到这些公司去,我的要求是同意和合资公司签定新的劳动合同,但在原公司的工龄要延续。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如果公司不认可,我应该去哪个部门解决,谢谢

仲裁 2011-08-28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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