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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江西九江瑞昌市黄某。本人于2007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地区何女士,相处期间本就经常争吵不合,断断续续接触6个月后。在亲朋好友的劝解下于2008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以希望能安定对方心里。但我们并未办理结婚仪式,女方也并为来我家生活。办理完结婚证后不几日,我们便到温州打工,好景不长,何女以在陌生城市经常头晕、头痛为借口,便于2008年5月底主动离开了我。其后我方父母到女方家要求她和我一起生活均被拒绝后,女方及家人2次来我家闹事,要求我主动提出离婚。我见感情以无和好可能,便于2011年3月起诉离婚。但女方通过关系,使瑞昌市某法庭欲判我2006年按揭房屋(时价16万),2008年4月后婚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现价36万),每月房贷还款部分进行平均分割和女方因打胎引起颈椎病治疗费8万元借债一半4万由我承担(此部分我完全不知情,且女方以颈椎病致使无行为能力由)。我与女方结婚证办后仅准备一同外出务工相处了1个半月,双方并无任何经济来往,无任何共同财产和子女问题,女方便主动离开我,并不肯来我家生活。

离婚 2011-08-30 1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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